1985年3月22日14時,山東德州石油化工廠電解車間液氯工段,包裝工曹某、趙某、張某在包裝臺灌液氯,市計量局何某、付某來該工作臺校稱(按規定每3個月校定一次磅)。14時25分,趙某、張某查看157號鋼瓶的閥門合金塞及瓶體外觀,認為無問題,放上磅稱,抽空1~2分鐘即開始充氯,充氯1分鐘后,157號瓶便發生猛烈爆炸。曹某、張某、何某當場死亡,趙某、付某受傷。調查事故原因時發現,從天津購來的這批舊鋼瓶,有的瓶內有異物,未認真整瓶即投入使用。157號瓶內含有環氧乙烷,環氧乙烷與氯氣發生劇烈化學反應,導致猛烈爆炸。為防止同類事故發生應采取以下措施:1.使用外購的鋼瓶前應認真檢查、整瓶;2.發現有問題的鋼瓶應立即搬出廠房,不得與廠房內鋼瓶混放,并及時對有問題鋼瓶徹底檢查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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